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对方给予赔偿后公司要给予工伤赔偿吗?赔偿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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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9 05:48
- 提问者网友:回忆在搜索
- 2021-03-18 10:39
我在2012年11月28号早上下班时我驾驶了一辆摩托车跟一辆广州本田轿车撞了.对方保险公司.给予我治疗费用,给我修车,我总休息了12天,对方赔偿我误工费,在这样情況下公司可给予赔偿?这休息时间算不算我上班?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间朝暮
- 2021-03-18 11:26
如果构成工伤,单位给你入了工伤保险的话,一般不会再给另外的补偿了,当然了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的话,单位应该给予适当的慰问。其他的费用你可拜托你所在单位的人力部门帮你办理工伤待遇的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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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3-18 14:2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视同工伤。虽然王某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是合理范围同样可以申请工伤。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两者并不冲突,受害者(员工)可以两项都主张,一般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再主张工伤赔偿。不过,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赔付的项目,在工伤赔偿中不再重复赔偿。如医药费5000元,只能要求赔偿一次!
- 2楼网友:逐風
- 2021-03-18 12:47
通常情况下,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已经给了你误工期间的工资,你的工资没有因这次交通事故而减少,保险公司不能够额外再赔付你误工费,也就是按照规定,你不能在误工费上同时得到单位与保险公司双份的补偿;你可以尝试一下变通,但不一定行,比如你可以对保险公司说你没有工作,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类似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进行赔偿,当然,如果你的单位给了你这段期间的工资而又被保险公司调查清楚了,这个尝试就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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