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问问大家些事,希望大家能够看完才回答,在此先谢谢大家了
最近南水北调,拆迁房屋的很多,我母亲是在拆迁工地一层干活,三楼人拆墙时,墙推倒掉到地面后砖块散落反弹砸到了坐在附近的母亲,造成头部严重受伤,缝了五针,脊椎上一块骨头轻微歪斜,肋骨骨折,这两天拆迁工地上的老板,到了医院交了一千块钱就没在出面,母亲未和老板签劳动合同,母亲是被工地老板招到工地上干活的,工地老板也按工作量给母亲工资,母亲工作也是受老板管理的。我想问问我们是否有权利象老板索要医疗费,赔偿等费用。为了避免这里工地上拆迁完毕后,以后难找到他,我父亲去了派出所,派出所说这不归他们管,属于民事纠纷,让事务所调解处理,我父亲找了律师,律师说双方都要负责任,因为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立,但我看了法律——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我不太理解这段话的意思,所以不知道现在这事该怎么办。因是我母亲受了伤,我非常重视,望大家认真回答我的问题。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