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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关于经济法的问题请求帮忙解决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0 18:07
  • 提问者网友:贪了杯
  • 2021-03-20 00:12
我有个关于经济法的问题请求帮忙解决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玩世
  • 2021-03-20 01:46
1、乙厂厂长去考察并起草合同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甲厂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2、不是合同生效,而是合同成立。甲厂加盖公章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自成立时就生效了。
3、此时属于双方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双方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来履行义务,原合同相应的部分失效。
4、不算是默认。对此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意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所以乙厂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跟甲厂进行协商,甲厂未作答复不能视为默认。
5、没有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需要运输的,自交付承运人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迟延履行的风险应当由乙厂来承担。
6、有权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品的质量负责,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容之出卖人。所以乙厂有权提出质量异议。
7、乙厂有权拒收。质量合格书是证明标的物质量合格的重要文件,如果没有的话,则推动标的物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8、违约金只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如果未约定具体数额的,应当根据损失的程度来确定对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3-20 03:05
第2个回答有误。
合同成立是双方签字即成立。
但问题是合同生效,本案例中合同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应在甲厂收到定金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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