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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百七十八条不理解

答案:3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8-01 05:47
  • 提问者网友:城市野鹿
  • 2021-07-31 17:50
合同法一百七十八条不理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归鹤鸣
  • 2021-07-31 19:19

该条的关键点是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判断。


如何判断呢?应当引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对产权分界点作了规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的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这样你就明白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7-31 22:17
没有这一条吧!
  • 2楼网友:渡鹤影
  • 2021-07-31 20:39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时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当事人没有在订立供用电合同时约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的,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法律上推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所谓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指供电人和用电人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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