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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问题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8 05:29
  • 提问者网友:轮囘Li巡影
  • 2021-02-27 11:09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饲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2-27 12:49
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单独海损指涉及诺华公司的利益,而未涉及其他人的利益。

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共同海损,应由诺华公司和承运人承担。如果该船还载有其他货物,那么,其他货主也要分摊这个损失——因为,这个损失是承运人为了保全船舶和其它货物的安全锁采取的措施所致。

3、 诺华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伪造了装运记录(提单日期),即致使托运人能够顺利利用信用证结算了货款(如果按照实际装运日签发提单,金鼎公司是不能够顺利议付信用证项下的价款的),这种迟期装运给诺华公司蒙受的货物降价的损失。

4、 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因为,承运人倒签提单是根据金鼎公司的请求,并出具承诺承担一切后果的保函之后通融金鼎公司的所为,因此,在诺华公司向承运人追偿损失后,承运人有权凭金鼎公司的保函向其行使追偿权利。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时间的尘埃
  • 2021-02-27 13:27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  1. 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 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 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 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 损失的内容不同。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 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单独海损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定义不同,确定方式不同,理赔也是单独计算。 简单相加没有什么意义,可以把相加结果理解为全部的损失。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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