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17日,原告周某委托被告某证券公司买入浦东大众股票1万股,证券公司误买入1万股上菱电器股票。发现差错后,双方经协商,上菱电器1万股股票贵证券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全额赔偿周某的损失,并于1994年4月4日履行完毕。1994年3月24日上午,周某填写了买入一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但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以市价21.6756元于当日9:53'27''为其配股成交。当日,周某又填写了限价23.5元卖出一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因限价高而未成交。次日,证券公司发现周某透支1.5万余元,即与周某交涉要平仓。因周某否认3月24日买入一万股自仪股票,当天平仓未成。3月28日上午9:43'29'',证券公司以市价15.40元强行平仓,双方酿成纠纷。周某于1994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周某诉称:3月17日,证券公司讲一万浦东大众股票误买为上菱电器股票,要求赔偿;3月24日,证券公司明知其透支仍接受委托,在其没有明确表态时,就帮其买入一万股自仪股票,28日又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6000余元,要求赔偿。被告证券公司答辩称:3月17日一事,本公司已全额赔偿;3月24日,本公司是在接受周某委托后办理买入一万股自仪股票的,当时不可能知道周某已经透支,平仓时按规定办,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周某自行承担。《人民法院案例选》
请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证券法案例分析
答案:1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14 12:47
- 提问者网友:温柔港
- 2021-05-13 23:19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5-13 23:34
不支持吧。当时证劵公司部可能知道其投资的事实,不可能告知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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