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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4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2 15:00
  • 提问者网友:杀生予夺
  • 2021-02-01 14:26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那么对于其他的物权,例如质押,抵押,能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2-01 14:44
从该条规定的字面解释来看,当事人约定是排除本条规定前一部分即排除“留置权”的一个事由。关于质押、抵押,在寄存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约定也有可能发生,如果当事人未特别约定,那自然不产生这2类担保物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青尢
  • 2021-02-01 17:20

抵押不存在留置问题,因为不存在占有他物的行为

质押严格地说,也不算留置,在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就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上述两种担保物权以合同约定排除留置,就不会产生任意法律意义了

  • 2楼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2-01 15:46
个人观点,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保,都可以约定排除;质押,抵押属于约定提保物权,那么当然可以。合同意义重在契约自由。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然应受保护。
  • 3楼网友:长青诗
  • 2021-02-01 15:29
留置权 是运输 加工承揽 保管合同执行过程中 因支付费用一方违约而自然形成的,而非约定形成的,所以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抵押权 质权 是本身通过担保合同设立的,双方不可能在同一合同中既设立 又消灭抵押权和质权。当然 如果担保物权设立后,双方另行约定消灭抵押权和质权,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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