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坑口哪里有那些女的 不超200
答案:5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4 18:14
- 提问者网友:饥饿走向夜
- 2021-01-24 05:01
广州坑口哪里有那些女的 不超20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1-24 06:38
这个你直接打个的!让师傅带你去,没什么的!追问我就在坑口附近追答你可以让师傅送你上门嘛!你只是不知道门口在哪而已不是吗!按我说的来,以前我就是这么干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1-24 06:54
莞 势 找 ⒈筿 咙 菔 务.+
Ω'Ω:331灬609灬125灬柯 仩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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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
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
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
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
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
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
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
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
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
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
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
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
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
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
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
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
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
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
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
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
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
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
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
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
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
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
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
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
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
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
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
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Ω'Ω:331灬609灬125灬柯 仩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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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
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
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
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
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
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
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
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
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
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
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
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
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
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
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
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
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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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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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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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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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
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
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
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
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
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
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
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
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
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
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
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
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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