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5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2)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585000
贷:工程物资585000
(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
借:在建工程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我想问下,题目说是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那直接做领用水泥的会计处理就可以了,即第(3)步,为什么还要多做第(2)步的会计处理呢,即借:在建工程 585000 贷:工程物质 585000
(1)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5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2)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585000
贷:工程物资585000
(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
借:在建工程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我想问下,题目说是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那直接做领用水泥的会计处理就可以了,即第(3)步,为什么还要多做第(2)步的会计处理呢,即借:在建工程 585000 贷:工程物质 585000
2)部领用的工程物资585000是1)新购入的与3)部领用本厂的水泥是两回事。
可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还要做第(2)步的会计分录
因为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外购物资购入时要设置“工程物资”过渡,领用时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
第3步是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第2步是领用外购的物资(如钢筋、红砖等),怎么是一样的呢?
工程物资汇集的是基建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账户,不见得每月都可以将物资领用完毕。剩余的物资需要在这个账户核算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