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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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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3 03:09
  • 提问者网友:献世佛
  • 2021-01-02 23:10
我2月18日期被公司录用,试用期三个月,到4月2日,公司以裁员为借口辞退我,没有辞退我的合理要求,并且在这短短的2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公司并未和我签署劳动合同,同时也没用为我缴纳保险金,我试用期工资3000元,请问专业人士我可以申请那些赔偿,能够给到我详细的数字,因为公司态度很强硬,我会去劳动仲裁,但是对法律知识比较淡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1-22 05:15
根据一九九四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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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十鸦
  • 2021-01-22 07:05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通常单位会在协议中添加“放弃其他诉求”或“再无任何纠纷”之类的要求。如果劳动者不签这样的条款,短期又很难拿到赔偿、办理离职手续。 本案有两个解决方案: 1、申请仲裁主张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无效,请求依法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2、按解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请求按协议支付约定款项和利息损失。 第一项主张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也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第二项主张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2楼网友:你可爱的野爹
  • 2021-01-22 06:40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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