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当中,公文标题中的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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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6 10:14
- 提问者网友:听门外雪花风
- 2021-01-26 02:00
公文写作当中,公文标题中的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省略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1-26 03:11
公文写作当中,公文标题中的单位名称是写作公文的必须项,它是体现公文发文单位的前述部分,其中还有文号等,这些是不能省略的,因为即是公文,他就有一些固定的格式和要求,不能随心所欲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1-26 05:36
主标题和副标题字眼重复,标点、空格用的不合适。主标题太笼统,没有自己的观点,更无新意可言。既然是体会,把你体会里精髓的观点提炼、归纳一下。比方你通过学习以后,觉得企业应该有哪些改进的措施,可以提高企业凝聚力。那么,你的标题可以为“四(或三、五等)项措施提升企业凝聚力”,然后体会里面分说。标题具体可如下:
四项措施提升企业凝聚力
——“增强凝聚力,提高管理水平”讲座学习体会
- 2楼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1-26 04:02
公文标题中的单位名称一般情况下是要有的,但也可以省略。
1、如果公文标题较长,为了整个篇幅的美观大方,可以省略发文单位名称。因为文件红头上已经有发文机关标志了,不影响阅读和理解。
2、如果是多个单位联合行文,且发文标志(文件红头)上所有发文单位名称都有了,那么在公文标题上一般都省略发文的单位名称,这样公文看起来才显得干净简洁而不至于臃肿,且能够保证首页显示公文。 注意,如果多个单位联合行文时使用的文件红头是主办单位的红头,则必须保留公文标题中的发文单位,否则就不能体现是多个单位联合行文了。
你提到的具体问题,《 。。。所关于请求派技术人员传授技术的请示》是否可以写成《关于请求派技术人员传授技术的请示》,作为一个上行文,如果从严谨的角度讲,公文标题最好还是保留“。。。所”,当然,直接写成《关于请求派技术人员传授技术的请示》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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