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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竞争法作业 案例分析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03 17:33
  • 提问者网友:書生途
  • 2021-01-03 01:23
案例2:
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何B。其中甲厂是老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加长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是有根本上的差别,系本厂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受骗上当。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以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到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应,要求处理。
问:
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工商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3.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应如何计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撞了怀
  • 2021-01-22 07:09
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观点不一。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
  案例分析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行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答案: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 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问题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两种,一、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
  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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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1-22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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