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份自农业生产者处收购30吨粮食(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后,当即将其从收购地直接运往乙酒厂加工粮食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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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6 15:57
- 提问者网友:我们很暧昧
- 2021-02-06 09:55
1.[多选题]甲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份自农业生产者处收购30吨粮食(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后,当即将其从收购地直接运往乙酒厂加工粮食白酒,当月加工完毕,甲厂收回粮食白酒8吨,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15000元。乙厂无同类白酒售价。当月甲厂将收回的白酒直接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售价18000元。则甲乙双方当月以下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A.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7080元 B.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3050元 C.甲厂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应纳消费税0元 D.甲厂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应纳消费税3281.25元E.甲厂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应纳消费税32200元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2-06 10:31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1)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60000×(1-13%)+(25000+15000)+8×2000×0.5]÷(1-20%)=125250(元)?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8×2000×0.5+125250×20%=33050(元)(2)甲厂应纳消费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直接销售,因售价l8000元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15656.25元(125250÷8),根据财法[2012]8号文的规定,不属于直接出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应纳消费税=7×2000×0.5+7×18000×20%一33050×7/8=328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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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十年萤火照君眠
- 2021-02-06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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