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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雇主责任的划分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8 07:49
  • 提问者网友:蓝莓格格巫
  • 2021-03-07 08:45
今年9月13日我的货车在一沙场门口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意外触碰到车厢上的高压线导致全车通电驾驶员当时从车上已经逃离现场,由于不知道车子碰到高压线了,再加经验不足他返回货车想对货车进行施救导致当场死亡,我作为雇主却要付起这次事件的全部责任我不服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逐風
  • 2021-03-07 09:22
第一: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雇主关系已由劳务关系代替,提供劳务者(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根据双方过错成都分摊而非一律由接受劳务者(雇主)承担全责,本案中雇员自身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过错亦比较明显; 第二:本案不排除因电力经营者造成雇员死亡的情况,但根据0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第三人遭受损害的,雇员可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而后再由雇主向电力经营者追偿。案件比较特殊,网络回复内容有限,具体可以在工作时间来电本律师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3-07 10:15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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