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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

答案:1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6 19:48
  • 提问者网友:抽煙菂渘情少年
  • 2021-04-26 11:15
92年受的工伤~四级伤残~如果现在讨论赔偿~应该怎么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醉吻情书
  • 2021-04-26 11:56

1、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颁布执行的,92年受的工伤只能依据原国家政务院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执行。


2、《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面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3、后来1953年劳动部又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百分之十一至二十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二十一至三十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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