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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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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30 10:02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1-29 10:14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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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1-29 13:08
根据2007 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可见律师事务所一般是合伙制,现在允许私人制
  • 2楼网友:骨子里都是戏
  • 2021-01-29 12:46
你好:现在各地律师所情况基本都是合伙制,改成个人独资的话,税金也不会增加,按照小额纳税的比较多。追问执业没满5年不能设立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核定负责人的,因为我们分所和总所业务上面没什么关联追答你好:负责人承担经营税,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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