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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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5 02:00
- 提问者网友:書生途
- 2021-04-14 05:35
甲经营的果园,后因劳累过度而卧床不起。其子女又不在本地工作。此时果实已成熟,甲的好友乙便担负起照看果园的任务,将采下果实出卖。获得收益一万元。此时甲却病重身亡。卖果子钱一直放在乙家里。后甲的子女要求归还这笔钱,乙觉得如果不是自己帮忙甲将分文没有,所以要求甲的子女分给他三分之一,为此引起纠纷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4-14 05:57
乙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他是不能要求报酬的,只能要求受益人支付为了管理事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也就是只能要求支付看果园和卖果园由自己支付的费用,不能再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4-14 06:45
乙的行为是无因管理。只能要求在管理 过程中的必要费用。如果不归还的话。可以起诉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
- 2楼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4-14 06:26
乙的行为开始是帮忙。做好好友是义务的。后来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甲的子女。但可以得到报酬(劳动所得)如果不归还甲的子女。可以做为侵占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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