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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行为?

答案:4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6-07 02:59
  • 提问者网友:送舟行
  • 2021-06-06 12:49

王先生驾驶一辆货车行至转弯处,突然窜出一个小女孩,王先生急忙猛打方向盘,结果将路边的公用电话亭撞得粉碎,这种行为属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防卫过当;4、避险过当

单项选择,请高手指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6-06 14:28

紧急避险 典型的紧急避险 !绝对没有错 放心吧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6-06 16:50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 2楼网友:毛毛
  • 2021-06-06 15:39

2、紧急避险

以小的损失弥补大的损失,

属于紧急避险。

  • 3楼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6-06 15:30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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