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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中关联企业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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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19 05:01
  • 提问者网友:绫月
  • 2021-11-18 05:21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中关联企业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怎么解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撞了怀
  • 2021-11-18 05:36
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以下表中七种关系之一的就构成关联关系,表中的A、B、C、D、E、F、G为新版关联申报表中填写的“关联关系类型”代码。

代码 关系 具体判断条件

G 实质关系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42号公告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本款是关联关系认定的兜底条款。也是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在关联关系认定上的原则要求和体现。考察双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除了形式上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外,如果双方在相互持股、借贷、担保、经营、管理、控制上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但双方存在重要的共同利益,比如双方共同参与项目研发、承包工程、设计劳务或为其他企业共同提供物资采购、营销等重大经营活动,或者出于竞赛需要,双方共同垄断市场和影响市场选择和定价等,包括有其他没有例举的类似情形,如果双方在共同参与的相同业务活动中存在休戚与共或重要的共同利益关系,双方在实质上就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当然什么是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彼此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共同利益关系,需要在业务操作中谨慎考虑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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