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详见{财库〔2014〕214号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竞争性磋商的价格计算能采用平均值法吗
答案:2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2 10:20
- 提问者网友:眉目添风霜
- 2021-02-01 14:0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2-01 15:28
工程施工图设计虽然也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最后确定“最优设计”的办法。但个人认为在“参与竞争团队数目较多”的情况下,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磋商”、“谈判”,而且要进行大量的“优劣”对比、“优胜劣汰”,很可能会事倍而功半!其实,还不如像论文评审那样,采用“工程图纸设计者”宣讲自己的设计理念、方案、创意以及独特、优势之处,然后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提问、辩论、讨论等。最后,通过全盘比较各种设计的优劣,投票评选出“最优设计”。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2-0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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