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签发支票,经乙背书转让於丙。丙提示不获付款,行使追索权向甲乙二人起诉,取得确定胜诉判决後,由乙清偿。此时,距该支票发票日已逾一年,乙得否向甲再追索?再追索所得要求之金额为何?
越详细越好
谢谢
案例追索权问题!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0 23:30
- 提问者网友:寂寞撕碎了回忆
- 2021-03-10 06:2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3-10 06:56
可以。再追索权的起算是从持票人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与出票日无关。金额包括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清偿的全部金额自再追索清偿之日的利息,向甲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法:
第十七条 【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第七十一条 【再追索权行使】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法:
第十七条 【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第七十一条 【再追索权行使】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3-10 08:00
一.出票人指银行.
二.c对出票人(银行)还有追索权.
《票据法》
第七十八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