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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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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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新提案):允许适度
(提醒:理解老师的本意,得饶人处且饶人)
去有关部门举报。一、动武永远是错的。
有人说因为小孩先开口骂了老师,所以被老师打了是活该。骂人当然不对,但是请问骂一句SB所犯的错,能和打人耳光、踢人、砸人这样的暴力行为相提并论吗?!
这里回帖的各位,你敢说你在天涯就没骂过人?你敢说你的嘴巴就那么干净?(我看有几位回的贴都不怎么文明!)如果你也曾经骂过人,那你是承认你理应挨打啰?你被揍了是活该,而且偶们应该顺应你的逻辑,在旁边拍手称快是不是?!
派出所可以因为斗殴罪拘留你,却不能因为你骂了SB而拘留你的!为什么?
同样的,如果你动手打人被拘留了,也不会因为你是先被别人骂了SB就将你无罪释放!
把别人的一个小错,当作自己犯更大错误的借口,那是纯粹的流氓逻辑!
动武永远是错的,不管出于什么理由。而成人对体力弱小得多的儿童动武更是卑鄙无耻,错上加错!
二、暴力绝不是教育
也有一些人的逻辑是,一般的成人打儿童是错的,但教师打孩子就有理!因为教师打孩子是为了“教育”孩子。
对于这种一厢情愿的推测,我只能说,你也太天真了!
不少中国的父母秉信“棍棒底下出秀才”,却不知道棍棒底下出得更多的是残废。(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
且不论父母打孩子在国外也是犯法的,重者父母将被剥夺监护权(也就是说不配为人父母);就算我们姑且认为中国的父母打孩子合理,但是你由此推断出“教师打孩子也合理”,还必须假设教师和父母一样爱孩子!请问您认为这可能吗?
何况本事件中夏某与李某素不相识,更无感情可言;何况中国的教师群体本来就是缺乏职业修养和道德的一群!
再请看夏某打李某那穷凶极恶的作态,你还来告诉我那也算是教育?教育什么呢?告诉孩子什么叫作“凶残”吗?
还有人说要是在马路上骂流氓SB也是要被打的。成!只要自己教师承认,他们和流氓本来就没有区别,我也就此打住了。可是教师不是还要标榜自己是“灵魂工程师”吗?不是还想凭这个称号来证明他们有“打了人也必须受尊重他们打”的社会特权嘛?
同事留美数年,回国后感叹,她所看到的美国专职主妇真是一种职业,因为做好主妇也要有专业的知识和素养,把相夫教子做成艺术。无论是对多小多不懂事的孩子,专业的母亲从来不动粗,而是坚持和孩子讲道理。更重要的是,她们能把道理讲得非常透彻、深入浅出,非常具有说服力!这种思考和表达的技巧,不亚于一个出色的职业女性所需要的技能!
我想这本来也应该是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但遗憾的是,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看的却是一名教师面对一个孩子的一句话,居然就哑口无言,进而恼羞成怒,丧失理智。
国外有句俗语“暴力是弱者的武器”。教师打学生,只能证明她是一个智力上的弱者,因为她不具备最起码的用嘴讲道理的能力。
三、觉得自己被打了还是活该,是一个民族愚弱的表现
其实是对是错,打人的教师和学校的反应早已做出了回答。如果不是他们自知有错,不是心虚,何必要撒谎做伪证?那些替打人教师撑腰的,不妨撑得底气更足一点嘛,“把事实都讲出来,我们都支持你,实话实说吧!”
但即使写了以上这些文字,我毫不怀疑一定会有人看不懂,甚至一辈子都想不通,为什么教师打学生就是错的呢。因为他们在想,他们从小不就是被父母踢打着长大的,他们从小不就是被教师体罚着过来的嘛?既然他们经历过了,那就该是天经地义了吧?怎么能说是错的呢?
呵呵,发生过的未必就是正确的。你不去质疑,只能说明你不会思考。而你现在还在为不合理找理由,其实只是希望把自己吃过的苦延伸到别人身上罢了,因为那样你才能取得一点心理平衡。
一个不会反思的民族,一个将暴力和错误代代相传的民族,将会是一个愚弱的民族。
因为没有造成外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你可以到校长那举报,或是教委,并不是说公安机关
老师与你有仇,要打你,回家问一问你父母该怎么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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