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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实木地板厂(县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答案:2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4 00:54
  • 提问者网友:雪舞兮
  • 2021-03-03 01:03
甲实木地板厂(县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3-03 01:32
答案:ABDE解析: (1) 应纳增值税 ① 外购油漆和委托加工的进项税额=34+1.36=35.36(万元) 外购木材进项税额=42×13%+3×7%=5.67(万元) 这里的考点是收购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13%规定扣除率和运输费计算抵扣进项税的7%的规定扣除率。 ② 当期进项税合计=35.36+5.67=41.03(万元) ③ 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销项税额=450×17%+450÷1500×100×17%=76.5+5.1=81.6(万元) ④ 应缴纳增值税=81.6-41.03=40.57(万元) (2) 应纳消费税 ① 收回加工实木地板组成计算价格=[42×(1-13%)+3×(1-7%)+8]÷(1-5%) =(36.54+2.79+8)÷(1-5%)=49.82(万元) 加工收回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49.82×5%=2.49(万元) 因为没有同类价格,只能组价计税。在组价时注意收购实木的42万元收购款中计算扣除了13%的进项税,剩余(1-13%)的部分计入了采购成本;支付3万元运费中计算扣除了7%的进项税,剩余(1-7%)的部分计入了采购成本。 ② 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450+450÷1500×100)×5%=480×5%=24 (万元) ③ 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应抵扣消费税=2.49×50%=1.25(万元) ④ 应缴纳消费税=24-1.25=22.75(万元) 城建税=(22.75+40.57)×5%=3.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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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3-03 02:03
感谢回答,我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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