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房主李心彦因建造新房缺乏人手,就将劳动力部分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陈新学,并约定建房期间一切工伤事故由陈新学负责。
陈新学承包后,便雇请了同乡的张伟等几人来帮忙。
2009年1月10日上午,张伟等几人负责给房主李心彦加盖三楼楼板,当时并未采取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张伟失足从三楼摔下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2009年9月5日,张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主李心彦、承包人陈新学对其进行赔偿。
请问:1、如何判断李心彦与陈新学之间究竟是发包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2、此案应当如何做出判决?
支持南京律师的看法:
房主与陈新学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陈新学雇佣他人,他人在工作中受伤,没有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所受伤害由雇主即陈新学承担。
如果判决的话,我本人认为:受害人的损失由陈新学全部承担,与承揽人无关。且受害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受伤系其本人故意所为。
1,房主李心彦须承担责任,其将工程交给无建筑资质的陈新学等人进行施工。
2,一切工伤事故由陈新学负责,该约定无效。
3,陈新学雇佣张伟等人进行施工,陈新学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4,未采取安全措施,张伟自己存在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5,李心彦与陈新学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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