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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询问一下事业单位是否有权利让辞职的员工在为其工作3-6月,这算不算不符劳动法

答案:5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04 03:33
  • 提问者网友:容嬷嬷拿针来
  • 2021-01-03 23:19
这和编内编外有关系吗?急求,否则辞不了啊,如果他让我在做这么久我下个工作就不能去做了呀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1-10 00:19
没有权利让辞退人员再工作,不符劳动法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与编制没有关系。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渡鹤影
  • 2021-01-10 03:26
不用吧,走就是了
  • 2楼网友:一秋
  • 2021-01-10 03:01
企业有权这么规定,但不合法!员工辞职只需提前一个月就可以了。
  • 3楼网友:迷人又混蛋
  • 2021-01-10 02:23
职工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按编制的话,应该属于工勤编制人员。如果你是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则不适用劳动法的,应按照一些相关的规章条例来处理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 4楼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1-10 01:27
一切制度都要遵循劳动法。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以书面形式,如果公司经常推脱,可以给人力资源部发邮件或发快递,手里掌握一些可以证明自己已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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