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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抚育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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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7-31 22:58
  • 提问者网友:精神病院里
  • 2021-07-30 23:20
某甲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抚育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亡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7-31 00:45

你好,由于甲死在儿子丙之前,所以应当由乙妻和丙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一般来说各得一半。


乙妻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丙作为甲的儿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得出以上结论。



相关法条: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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