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7条是否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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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5 05:29
- 提问者网友:愿为果
- 2021-04-04 22:15
刑法第37条是否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4-04 22:33
当然可以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就是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比缓刑还轻,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就是说法院可决定你同时被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移交公安机关对其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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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拾荒鲤
- 2021-04-05 00:26
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的免刑规定可独立适用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前段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尚存在争议,有部分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这并不是单独的免除刑罚事由,而只是其他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概括性规定,不应直接依此为法律根据免除刑罚,只有当具有刑法规定的具体免除刑罚情节时,才能免予刑事处罚。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现行司法解释证明了该观点不符合司法实践。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尽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仍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而在刑法中,初犯和被教唆犯并非刑法明确规定的免除刑罚事由,司法解释作如此规定,其理论前提即是将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当做概括性的可独立适用的免除处罚事由。
其次,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对应关系证明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是独立的免刑事由。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有两类,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酌定不起诉事由相对应的,即是刑法中具体规定的免除刑罚处罚情节,而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酌定不起诉事由相对应的,则是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这种相互对应关系可以反推出: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不是独立的免刑事由的观点不成立。
第三,否定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为独立的免刑事由将否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从社会效果与诉讼效率的角度赋予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的本质在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对公共利益的考量,自主决定是否就具体个案提起公诉。如果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不是独立的免刑事由,那么检察机关只能在刑事案件具有刑法明确规定的免除处罚情节时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在实质上等于否定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显然与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不符。
第四,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概括性的一般条款。为了缓和社会发展与法律稳定、社会复杂与法律抽象之间的紧张关系,现代立法都要规定大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法律判断。《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即属于这样的可独立适用的一般条款。
第五,否定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为独立的免刑事由与刑法的谦抑精神不符。现代刑法的谦抑原则,要求尽可能少地适用刑罚,对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进行限制性解释,人为地限制非刑罚措施的适用,显然不合时宜。
因此,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属于独立的免刑事由,可以在具体案件中使用。
- 2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4-05 00:04
下面是相关法律规定,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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