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调解执行后,执行单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以后还会有麻烦吗?
举个例子:甲(原告)、乙(被告)双方在丙(执行单位)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乙方按约支付后,丙应该给甲、乙分别出示什么样的手续或证明?是不是手续结束后,就意味着所有的事情都结束了?以后还会不会有麻烦?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民事判决调解执行后,执行单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以后还会有麻烦吗?
举个例子:甲(原告)、乙(被告)双方在丙(执行单位)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乙方按约支付后,丙应该给甲、乙分别出示什么样的手续或证明?是不是手续结束后,就意味着所有的事情都结束了?以后还会不会有麻烦?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丙方会要求a、甲、乙双方提交签字的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b、制作执行笔录,c、甲方书写收据、结案申请,d、向甲、已双方下达民事裁定书,确认本案已通过执行和解执行终结。
除非甲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保留再审的权利,否则甲方不能申请再审。
丙出具乙方已付款证明就可以。应该说事情已经完结,需要的是三方都应该在场,并签字证明。
首先应该有个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和解书,或者是和解笔录。
其次是乙方支付给丙方后,丙方(法院执行局)应该给乙方开具收据。
这两份文件是最重要的,其他的就没什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