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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别人十万块钱,写了借条,没约定利息已过了还款期,我需要支付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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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31 00:08
  • 提问者网友:皆是孤独
  • 2021-01-30 17:31
还有后面我还了他两万,他打给我的收条上只写了今收到++多少钱,日期,收款人。没写明是归还的欠款,这样的收条有法律作用吗?算我还了两万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猎心人
  • 2021-01-30 17:39
1、表述不清。
2、如在还款期间内还款2万元,当然是已还,尚欠8万元。如在还款期满后偿还,则不一定。
3、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期限的,如还款期满后,对方已催要而未偿还,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索要。
4、再不懂,自己按最高院关于审理借款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逐条学习了解。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1-30 18:35
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约定还款期限以后的逾期利息。 比如双方约定是2015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现在起诉,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2016年1月1日以后,直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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