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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触发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4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30 20:18
  • 提问者网友:藍了天白赴美
  • 2021-01-30 16:13
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触发的原因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1-30 17:02
一、没有诉讼时效终止的概念,应该是诉讼时效期满,所述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止吧。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主要是: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当事人起诉、向债务人提起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等;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即将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触发的原因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的触发原因是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渊鱼
  • 2021-01-30 19:05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 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 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 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 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 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断 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 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 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 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 效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 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 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 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终止: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 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 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 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就是 已过了诉讼时效期限了,构成终止,丧 失胜诉权
  • 2楼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1-30 17:47
终止:指期满结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法定事由归零,重新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书面催收: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二)信件和数据电文方式催收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银行扣息方式催收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四)报纸公告方式催收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的;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 3楼网友:行雁书
  • 2021-01-30 17:15
您好。 终止指永久停止而终结,通常原因是当事人死亡或时效过期。 中断指遇到突发意外事件而无法履行法律义务,通常原因是不可抗力如地震或当事人失踪等。中断后一旦恢复正常,诉讼时效继续起算。 四二三律师团队为您作答,满意请按赞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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