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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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5 01:08
- 提问者网友:富士山上尢
- 2021-02-14 18:51
【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山有枢
- 2021-02-14 20:22
【答案】 1.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这违反的不是合伙企业法).第二,若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的约定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三,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能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2.《合伙企业法》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乙行为无效.
3.不能.《合伙企业法》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根据《合伙企业法》22 23条的规定,乙想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乙行为无效.
3.不能.《合伙企业法》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根据《合伙企业法》22 23条的规定,乙想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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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2-14 21:29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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