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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永佃制下田主与 佃户各自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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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7 05:02
  • 提问者网友:佞臣
  • 2021-03-26 18:28
明清时期永佃制下田主与 佃户各自享有的权利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3-26 18:42
佃农有权“永久”性耕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出现于封建社会后期,是封建租佃关系的一种形式。
  永佃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被分割为所有权和使用权(耕作权)两部分。地主只有土地所有权,而使用权属于佃农业。两者各有自己的习惯称谓。前者称为田底(或田骨、粮田、上买、下皮田等),后者相应称为田面(或田皮、质田、小买、上皮田等)。在典型的永佃制下,地主只能收租完粮(也有佃农完粮或地主佃农各半完粮的),无权随意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而佃农则可依约退回、转租或典卖佃权。田底、田面可分别转移,其前提是,田面转移不影响地主收租,田底转移不影响佃农耕作。如果佃农只能“永远”耕种,不能转租和典卖佃权,则是一种不完全的或过渡形态的永佃制。上述两种永佃制在中国都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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