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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一次没鉴定出级别,二次鉴定出级别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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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0 10:08
  • 提问者网友:世勋超人
  • 2021-03-19 16:10
工伤鉴定一次没鉴定出级别,二次鉴定出级别有赔偿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3-19 17:49
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不构成伤残等级,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再次鉴定,鉴定结果构成了伤残等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应当按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的伤残级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3-19 18:18
员工工伤六级伤#残,伤#残赔偿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照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发放的。 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按照地方法律规定执行。以重庆市为例:工伤六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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