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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县人 1969年入伍1978年退伍军人 荣立二次三等功 现在农村 国家是否有生活补贴?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1 10:08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02-10 21:51
湖南省宁乡县人 1969年入伍1978年退伍军人 荣立二次三等功 现在农村 国家是否有生活补贴?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长青诗
  • 2021-02-10 21:57
国家给残疾军人、参战军人、带病返乡军人有不同程度的优抚金,与有没有功没有关系。具体你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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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2-10 23:04
国发<1997>10号文件第5条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法函(2003)46号文件明确指出:政策性破产“在根据有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两条规定十分清楚的说明了安置费的使用方式、用途及安置费、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三个不同概念的事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笔者得知,安置费源于政策性破产,安置补偿费源于严格法律框架下破产,前者重在安置,后者重在补偿。安置费是用于职工再就业的费用,安置补偿费则属于经济补偿。安置费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安置补偿费则必须发至个人。因此企业破产安置费属于破产企业职工一方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企业破产非职工所愿,企业破产使职工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安置费是因非预期的意外事件而一次性被动所得,所得的性质为赔偿或补偿。(安置费性质) 2、“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见国发<1997>10号文件)《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指出:安置费属于“清算损益类”的费用,“接收破产企业职工的,由有关方面拨付给接收企业一定的职工安置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接收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安置费的使用方式及流向) 3、安置费具有依附于个人而不可分离,具有与个人权益、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人身属性。具有必须一方使用的目的和理由。专款专用,专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工作。把安置费分割,职工个人就要失去工作或自谋出路或失业。(安置费的使用目的) 4、安置费的取得是以职工失去国企职工身份,失去全部工龄,失去国企各种福利待遇为代价。职工要求自谋职业时,安置费相当于买断工龄款。(个人付出的代价) 5、安置费取得在个人手中,职工要承担自费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后果。职工达到退休时还将承担失去统筹外养老金的后果。(个人承担的后果) 6、失去国企稳定工作的职工,今后始终承担不断寻求就业并随时被解聘和下岗失业的风险。安置费始终是职工个人劳动权、生存权利的保障。(个人承担的风险) 7、安置费不具备《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为主动所得的特征。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可推定:身体的属性归个人,个人受伤害获得的补偿归个人,国企身份和工龄的属性也归个人,企业破产使个人失去国企身份和全部工龄,使个人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因而获得的补偿也应归个人。把安置费界定为夫妻一方财产,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关于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司法原则和立法本意。(财产属性的法律依据) 8、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原最高院付院长李国光先生主编之《新企业破产法疑难解释》一书第35页、第341页、第342页十分清楚的说明了政策性破产与严格法律框架下破产的区别及破产安置费的使用方式。(其它依据) 总之破产安置费离开个人身份不能取得,取得的目的用于个人,明显区别于职工个人的经济收入。失去破产安置费,职工就必须失业而自谋出路;因为有破产安置费,职工才被安置了工作。破产企业职工失去国企稳定工作就始终担负着不断寻求就业并随时被解聘和下岗失业的风险,破产安置费始终是职工个人劳动权、生存权利的保障。以牺牲职工个人的劳动权、生存权为代价,把破产安置费分给任何人享用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都有悖于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 附:有关政策、法律及相关内容摘要 1、国发<1997>10号第五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破产安置费的使用方式) 2、劳部发<1994>第481号文件第10条:“经济补偿金应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使用方式) 2、法释(2003)46号第1条:“法释(2002)23号第56条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即根据相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安置费、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为三种概念) 3、《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指出:安置费属于“清算损益类”的费用,“接收破产企业职工的,由有关方面拨付给接收企业一定的职工安置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接收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安置费的性质及去向) 5、国发<1994>59号第5条第2款:“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相当于买断工龄款) 8、中办法<2000>11号文件第一部分第2条:“(1)……,发给经济补偿金,……。”“(2)一次性发放……安置费”。第6条:“……对其所有安置的职工,不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安置费与经济补偿法律意义上的区别) 10、劳办发<1995>163号第6条:“劳部发<1994>246号第19条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两者属于同一概念。”(经济补偿的用途和法律意义) 11、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原最高院付院长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疑难释解》第35页:“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安置依据法律和政策,从预案操作到案件终结贯穿始终。而且是财产清算结束之后重头工作,可以占用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和其他财产。而一般破产的职工安置工作,必须在立案之前处理好,或者通过其他程序和途径解决。立案之后的清算、审理过程不再考虑职工安置问题,分配方案中也不体现安置费用。”(政策性破产与严格法律框架下破产的本质区别) 第341页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和措施一段中指出“接收破产企业职工但不接收退休职工的”“退休职工由破产企业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接管,安置费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养老金并报销医药费”。“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可以由破产企业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行业公司负责组织职工进行生产自救。职工可以利用安置费,组织小型企业,”或“利用职工安置费”“将职工安置费集中”“与其他企业联营”“使在职职工得到安置”。“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者办理辞职手续”的“此类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并且同时买断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破产安置费的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343页中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如何创建和运作中指出:“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资产变现中所得的职工安置费,兼并企业和减人增效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为下岗职工交纳的职工安置费应一律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应全部用于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费的专属性与专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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