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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出口已经退税的货物,因未收到货款,国税拟追缴,合法吗?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31 03:21
  • 提问者网友:太高姿态
  • 2021-01-30 17:37
2012年3月和8月分别出口了约计700万欧元产品,但客户因质量问题一直没有付款,我方正国际仲裁。2012年8月实施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也不需要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我司因客观原因没有收到款项,国税这样做合法吗?应该执行何时期政策?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躲不过心动
  • 2021-01-30 18:47
那时的操作理论上应该是先核销在退税不 你没有收到外汇 不能核销 应该不能办退税 不过现实操作有很多灵活性 税务有他的理由 你们也有你们的苦衷 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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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旧脸谱
  • 2021-01-30 20:18
国税貌似可以如此操作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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