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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员工在工地被第三方机械砸伤,我属于连带责任吗?该赔多少钱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9 23:37
  • 提问者网友:温旧梦泪无声
  • 2021-03-28 23:58
我公司员工在工地被第三方机械砸伤,我属于连带责任吗?该赔多少钱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3-29 01:21
法院认为: 1)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 原告受雇于谈某某,原告要求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 2)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 条件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耿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涉案工程从案外人处取得, 应认为耿某为涉案工程发包人或分包人,其将工程交与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应 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讲解: 本案是一起因工人在建筑工地受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是: 1、原告谈某与被告谈某某之间具体是何种关系?若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其依据是什么? 本案原告谈某是直接受雇于被告谈某某而在建筑工地中工作,那么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简言之,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或是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他的伤就可以申报工伤,从 而可以得到来自社保和单位的双重赔偿;而如果劳动关系不能确立,但构成雇佣关系,那么雇主担责。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 系,由劳动法调整。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的约束。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具有劳动能力、年龄为 16 周岁以上且女 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 ,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 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由民法调整。在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是平等关系。雇佣 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本案原告谈某在被告谈某某的工地工作, 被告谈某某作为雇佣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 个人是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因此谈某某作为自然人与原告谈某之间是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告谈某与 被告谈某某之间构成的是雇佣关系。 那么追究作为雇主的被告谈某某的赔偿责任的具体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 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是为雇主利益而从事工作,雇主 作为受益人理应为雇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当雇员在正常工作中受伤,除非存在不可抗力、 雇员故意等法定免责事由,雇主应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对员工进行相 应赔偿。因此,谈某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耿某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是本案的难点所在,毕竟工程已经承包给了包工头,发包人并非是伤者的直接雇主,而且很 有可能发包人连该工人的存在都不知情。如同本案被告耿某曾经辩称: “我不认识原告,不是包工头,事发 当天我也没有建房,原告受伤于我无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但是,发包人在此的“不知者不为过”能 否为他免除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伤者,肯定是不希望他免责的,毕竟这关系着伤者的医疗费等金钱利益。 实践中如果伤情严重,所需赔偿数额巨大,那么仅包工头个人很难足额支付。这时相对资金雄厚的发包人 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就尤为重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程发包人作为整个工程的受益人,其应承担因承建工程而可能产生的责任。即 使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他人,也不意味着风险责任完全转移。但与包工头作为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不同,发 包人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发包人如果无过错,那么他就可以免责, 也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款。 接着,我们需要探究这里的发包人的过错具体指什么,这也是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 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 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发包人的担责基础在于他对承包人的任用过错,即将 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人。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对用人单位是有特别要求的,即必须具 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故只要是包工头承包工程本身就不合法。因此,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明知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个人雇主, 那么他就必然存在过错, 对其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受伤工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只要耿某发包人的身份得以认定,至于他是否认识原告和事发当天他是否在事故现场,这些 因素并不影响他的赔偿责任的成立。哪怕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受伤工人不认识,也不存在任何交集,但只 要该工人是在他发包的包工头手下工作,如果是因为安全事故受伤,那么他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 们不要被发包人的狡辩而忽略了他的连带责任,让本就弱势的农民工伤上加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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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03-29 02:22
属于工伤的,走工伤保险。
属于人身侵权的,第三方责任第三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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