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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意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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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7 19:35
  • 提问者网友:無理詩人
  • 2021-02-27 12:18
物权意思主义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蓝房子
  • 2021-02-27 13:52
问题一:什么是物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注意,是物权意思主义,不是债权意思主义,也不是物权形式主义。 哦,这个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你确定要深究吗?
大体意思就是承认物权意思的独立存在,但是认为形式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这个是一个对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都一知半解的人提出来的变异的概念,就跟所谓“债权形式主义”一样...
不过债权形式主义还算有个学术争议,但您说的物权意思主义,只是个错误...问题二:什么是物权形式主义 物锭形式主义中的登记是物权合意的外部表现,是物权合意的成立要件,不经过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而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债权合意,也就是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严格地区分开来。物权合意要求有外部表现形式,这个表现形式就是登记与交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登记和交付就是物权合意,而不需要另行在签订一个物权合同问题三:我国物权法现在到底是采用债权形式主义 还是物权形式主义 不懂别回答 5分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不仅需要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抵押等合同或单独行为生效,而且需要登记(不动产物权场合)或交付(动产物权场合),但无须另外作成物权行为。中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含构筑物、附属设施)所有权的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第9条第1款、第14条、第139条),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第187条),关于动产质权的设立(第212条),关于权利质权的设立(第224条、第226条第1款、第227条第1款、第228条第1款),均奉行了这种模式。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而言,除登记或交付外,尚需当事人就此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阀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意思合致,即物权行为。德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采纳了这种模式。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买卖等合同外,尚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学说上称为分离原则(Trennungsprinzip),或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买卖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其原因行为(买卖合同等)的影响,为物权行为有因、无因的问题。其受影响的,为物权行为有因性;其不受影响的,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德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奉行的是后者。问题四: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有什么区别吗? 问题五:什么是采意思主义 5分就是采用意思主义,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问题六:物权法的模式变动有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的区别? 我也搞不明白问题七: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有什么区别? 10分一,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都要求有债权合意和登记,登记都是成立要件。
二,它们的不同是:
债权形式主义所谓的登记是债的合意的外部表现,是债权合意成立的要件,如果债权合意不经登记,那合同就不成立,也就是说不经过登记的债权合意不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且债权行为也无效。而物权形式主义中的登记是物权合意的外部表现,是物权合意的成立要件,不经过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而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债权合意,也就是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严格地区分开来。物权合意要求有外部表现形式,这个表现形式就是登记与交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登记和交付就是物权合意,而不需要另行在签订一个物权合同。在例外的场所,物权合同与登记是并存的,如在不动产抵押是就是这样。问题八: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 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问题九:物权形式主义通俗的解释,最好能举个例子! 就是只要签订合同,就成立生效了。简单说,就是甲和乙签订了买卖书的合同,合同一旦签订便成立生效了,变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十:关于民法中的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的区别? 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又称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民法为其代表。《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得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需由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可,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法国民法典》是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的,不承认有物权恭为。以买卖契约为例,按照该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也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给买受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在物权变动问题上,《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立场相同,皆采意思主义。《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依第177条、第178条的规定,物权变动,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简单点说呢,就是你和别人说这样东西是他的,他也表示接受了,这个东西的所有权就归他了,不需要登记或者另外签合同的形式来确定。也不一定要把东西交到他手上,就算东西暂时放在你这,那个东西也已经属于他了。
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衷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以奥地利民法为其典型。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还需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也就是说,原则上尽管要求以交付或登记行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表征,但并不承认所谓物权合意的存在,认为债权合同就是所有权移转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可见,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和意思主义不同的就是形式主义除了要双方意思表示还要形式上登记或者订立合同才能确认物权的转移。举个日常的例子,你家房子要卖给别人就需要去登记,只有登记了才能说那个房子归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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