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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户口是湖南的,在北京上班,公积金也是在北京交的,如果想湖南买房,能用在北京交的公积金么?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23 16:39
  • 提问者网友:感性作祟
  • 2021-12-23 13:24
另外,我这样的情况,公积金能取现么? 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12-23 14:09
亲爱的搜狗问问用户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不可以1、不可以使用的:因为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在同一个城市,不可以异地使用。2、公积金可以提取但是公积金账号目前转移不了。3、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只要账号还没有注销的话是可以继续使用的。4、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这个需要和公积金账号一致的)。 以下是公积金提取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希望可以帮到你,祝你好运。
望及时采纳,谢谢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玩世
  • 2021-12-23 14:1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目前,北京市未与廊坊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协议,在廊坊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即使户口在北京,也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北京市购房。因为跨地区的贷款抵押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大,在两地管理中心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可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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