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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理解?

答案:1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1-16 13:08
  • 提问者网友:最美的风景
  • 2021-11-15 12:57
你对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理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類模型
  • 2021-11-15 13:27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理解:1、所有案件,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这个起诉权,由检察院来审查决定,是起诉或者不起诉,人民检察院说了算。
2、属于共同犯罪的,先抓到的这个人要按正常程序进行起诉,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逃跑的人员抓回来,再另行起诉。
这是最通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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