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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煤矿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涉及采矿权转让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4 11:21
  • 提问者网友:我没有何以琛的痴心不悔
  • 2021-03-13 20:42
私营合伙煤矿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涉及采矿权转让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3-13 21:44
不涉及。
采矿权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他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于企业,是以整个企业为主体取得采矿权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和采矿权变动没有关系。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罪歌
  • 2021-03-13 22:18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他人,但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转让者还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及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的实质在于规避“经依法批准”才能转让的条件。从“经依法批准”的设定程序来看,所谓依法批准,即转让人应当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审批管理机关做出准予转让的决定后,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批准通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国家采取了异常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目的是为了保护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免受破坏性探采,其关乎国家重大利益,应属强制性规范范畴。在本案中,甲方将b煤矿转让给王某,虽然是市场主体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商业行为,其赢利目的无可厚非,但由于忽略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无疑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秩序,因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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