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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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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6 21:55
  • 提问者网友:蔚蓝的太阳
  • 2021-03-06 04:03
公司裁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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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3-06 04:45
问题一:指出企业裁员的原因。 5分一般来说企业裁员有这几个原因!一、生产经营状况不佳,裁员减少成本!二、企业员工自身也业务素质不满足要求!三、企业生产效率提高,但生产规模并未有很大改变,也就是不需要这么多人也可以完成原有的工作!四、新技术的采用,只需要很少的人就可以提高效率!五、其他诸如企业整合的需要!不过最主要的是前几点!希望对你有帮助!问题二:企业裁员意味着什么 企业裁员的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条:经营不善、企业转型、经济形势变化等。
裁员不一定是坏事,如果把握好裁员的机会,合理裁员、去冗留精的话,可以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改善公司的效益,同时可以更好的为剩下的员工负责。但公司一定要肩负起社会责任感,不能随便裁员。
如果裁员没做好,会影响公司的社会名声,降低员工归属感和责任心,最终导致公司的信任危机!问题三:如果一个企业裁员,主要有哪些原因 企业裁员主要原因有:1、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压缩,产能需求降低。2、引进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以机器换人。3、企业管理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克服人浮于服的作风。这些因素都可能引起裁员问题四:我无缘无故被公司辞退,理由是公司裁员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工龄工资作为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问题五:公司裁员是什么意思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裁员专指经济性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裁员的动因一般可分为三种,即经济性裁员、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其中,经济性裁员是由于市场因素或者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盈利能力下降,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为降低运营成本,企业被迫采取裁员行为来缓解经济压力。结构性裁员则是由于企业的业务方向、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而导致内部组织机构的重组、分立、撤消引起的集中裁员。而优化性裁员是企业为保持人力资源的质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解聘那些业绩不佳的、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的行为。
三种裁员中,又可根据企业的决策行为分为主动裁员行为和被动裁员行为。由这三种裁员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属于主动裁员行为,经济性裁员属于被动裁员行为。在人们的观念中,裁员往往是在企业效益下降、面临危机时的被动应对方式。在评论这次联想裁员时,也有很多人认为是联想遇到经营危机,不得已实行裁员。事实却并非如此,我们必须看到:裁员及裁员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一种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行为。
第一,企业的变革是一种常态。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也要在变化中寻求获取持续竞争优势,谋求更大的市场发展。经营战略的转型、组织结构的变革和生产流程的重组是企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到人力资源方面,都会导致人力资源结构的变化,从而引起裁员。
第二,中国企业所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人均效率低下,这与企业的粗放式经营与管理,靠资源和人力的大量投入来获取成长的增长模式是相适应的。未来中国企业要致力于提高人均效率,要从资源消耗型走向资源集约型,理性裁员是一个必然途径。
第三,人力资源区别于其他资源,它既有创造价值的一面,又有其独特的一面。首先,人力资源有自我就业选择权,自我就业选择权会导致人才选择有利于其个人发展的企业,如果企业的机制、行业等不利于己,人才就会流动。其次,人力资源会退化,如果企业员工过于稳定,员工创业激情就会衰减,员工能力在岗位上得不到提升,就会退化。再次,人力资源会沉淀,如果员工进入企业后缺乏压力和动力,不再努力工作和学习,没有创新,员工就会从人才变成庸才。因此,通过裁员,可以铲除沉淀层,使组织的效率提高,这也是一个必然趋势。
第四,裁员是企业人力资源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竞争淘汰机制的内在要求。通过裁员,使员工感受到市场竞争压力,从而激发起内在动力,使整个组织充满活力。问题六:离职原因是公司裁员,这个理由为什么不能明确的说出来 辞职、辞退、开除、其他这四项其实做HR的人都能够清楚其他代表的是什么意思,因此我建议不要再欲盖弥彰,HR问起来离职原因的时候就说是协商离职就好。但是需要补充几点:
1、企业和你协商离职,没有开除,我认为肯定有你的优点,从优点入手去讲离职原因;
2、企业让你去面试,肯定也是看中了你的某一方面的能力,因此你要看离职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协商了,在面试的时候学会避重就轻;
3、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真正的HR会非常清楚一个人的离开是企业的损失,其中既有领导的问题也有个人的问题,你要学会总结自己在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后你打算怎么做来消除上一家公司存在的问题,让别人打消用你的疑虑;
4、欢迎更多的人给你建议,也预祝你找到新的工作。
tony问题七:谁能告诉我企业为什么裁员?什么原因。 如果是规模性裁员,一般是节约公司成本,通常会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发生。
如果是针对个别人裁员一般与员工工作表现相关。问题八:公司裁员跟开除有何区别 一、公司裁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1、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2、由于裁员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劳动者没有过错,因此如果劳动者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就不得被裁减: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4、法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九:企业以优化人员为理由而裁员,合法吗? 如果你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合同,现在用人单位以裁员为由进行劝退,目的是减少对劳动者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期内劳动者无过错,而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应给予双倍的赔偿,即N+2X2。 N指的是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应承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这样下来,你可以要求本人五个月的工资补偿。 用人单位如果不是裁员而劝退,是违法行为,你可以拒绝,也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者仲裁。问题十:公司裁员和开除是一回事吗? 不一样
开除:一般是因为员工自身的违纪行为导致的,比如旷工等;
裁员:一般是因为公司自身的经营出现问题,为降低经营成本或调整公司架构等采取的措施
解雇、辞退、开除员工有共同的特点,即使是用人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也有些许的不同之处。解雇、辞退两者根本区别不大,也可以理解为同义。而开除则是具有惩罚、处分的性质,而且要记入劳动档案中,对个人今后找工作肯定要受比较严重的影响。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期间和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既不允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情况出现,也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法定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行为。这种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1锭月工资外,还应支付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企业因经营不善裁员,是《劳动法》允许的行为,但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裁员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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