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向法院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法院受理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是B
我想知道为什么是无独,法理解释或者是法律规定?
因为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而致使甲对乙的债权受到损害,民法中规定像这种情况,甲可以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请求范围以乙欠甲的债务为限。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把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
由于是甲是独自提起诉讼,而乙并没有行使债权请求权的意思,所以并非共同原告,所以不能选c;由于甲行使的是代位权,直接起诉丙,无需将乙列为被告,不能选D;本诉讼中乙并不需要请求丙支付货款,所以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选A。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在本案中,甲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是本案的原告,而丙则是被告。虽然诉讼的结果必然会影响到乙的债务的处理,但却不能对甲丙的诉讼标的50万元提出自己独立的请求,他只能选择辅助其中一方对抗另外一方,不能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样,行使原告的权利。所以,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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