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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履行!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一周内交货 又约定了具体的履行期限 以哪个为准

答案:3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6 11:41
  • 提问者网友:送舟行
  • 2021-02-05 16:02
例:2013.1.1双方签字盖章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一周内交货,同时又约定了合同履行履行期限为2013.1.10-2013.1.20。
现在涉及到得问题是,如果卖方按照一周内交货履行的话不符合后者,按照后者履行又违背了前者,那么应当 以哪个为准呢?还是均无效?还是双方协商后以哪个时间履行均可?
要依据!好的话追加50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2-05 16:18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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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一秋
  • 2021-02-05 17:56
既然约定交货地点在b的工厂,而且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b没有代办托运的义务,所以我认为应该是a自提;b托运属于自作主张,应该承担货物丢失的风险,但是他可以根据与c签订的合同,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我自己的理解
  • 2楼网友:蕴藏春秋
  • 2021-02-05 16:53
对于合同中相互矛盾的部分,双方可以重新商定具体交货时间,看以哪个为准,然后签订补充协议,做为交货日期的依据。   如果时间离的很近,就没有必要再协商,原则以具体时间为准,也就是说2013.1.10-2013.1.20。为具体的交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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