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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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1 16:13
- 提问者网友:低吟詩仙的傷
- 2021-03-11 08: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求答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3-11 09:33
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上述规定适用于劳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法规标题】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监发字[1989]第1号
【发布日期】1989.04,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03
【实施日期】1989.04.03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监)发<1988>34号文《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同意、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意见。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在押罪犯是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监发字[1989]第1号
【发布日期】1989.04,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03
【实施日期】1989.04.03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监)发<1988>34号文《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同意、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意见。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在押罪犯是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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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玩世
- 2021-03-11 09:42
应该能吧,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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