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课时手机掉了出来、去捡,用看看有坏没。可是、被段长看见了没收了。
我第一次去找他,到他门口,他叫我滚、不要看见我。
我又过了几天去了,叫我又过几天在去。 反反复复去了好几次了。就是不还我。
这样算是个侵犯个人财产么,没收了我的手机。
我上课时手机掉了出来、去捡,用看看有坏没。可是、被段长看见了没收了。
我第一次去找他,到他门口,他叫我滚、不要看见我。
我又过了几天去了,叫我又过几天在去。 反反复复去了好几次了。就是不还我。
这样算是个侵犯个人财产么,没收了我的手机。
我认为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国家执法机关(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才有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违法犯罪的人的违法所得财产进行没收的权利,并且没收的财产全部要上交国库。除此此外,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行使没收的这个特权。
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乡、村学校都无权行使罚款或没收的权利,只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才有这个权利。
学生物品是学生或学生家长用自己的汗水钱买来的,是学生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学生在课堂上或考场上玩弄物品,违犯了课堂或考场的纪律,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和其它学生的正常学习,学校或老师为了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学生的物品作暂时收缴是必要的,在此期间不得使用收缴来的物品,并有义务将收缴的财物妥善的保护好。
事后学校或老师应当对违章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收缴的财物完整无损的如数归还给学生或移交学生家长。
我还认为如果学校或老师有以学生违规为错口,将收缴的财物长期扣押,概不归还,或占为已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宪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也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有《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也规定了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以,学校应当无条件返还财产,受到损坏或不能返还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解决办法:首先你应当同老师或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你可向该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乡教育主管部门或县教育局)投诉要求处理。如果你对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有失公平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哈哈哈 样饼饼 你的手机被没收啦 哈哈哈 我好好行哟!!!!!
如果学校没有规定不准携带手机那么这种属于非法侵占个人财产,即使规定也应该还给你。他没有权利没收你的手机
算,那必进是自己的
如果你非要把法律用在这个方面的话,也没错,不过教师也有教师的权利;你可以叫家长和段长交涉,然后通过平和的方法将手机拿回来;非要用法律的话也行,不过法律并不是只是给你用的,对方也是可以用和会用的……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