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确山县新安店镇的一位农民,我的孩子一岁零三个多月。四月二十四日我带着患感冒的女儿到新安店镇卫生院就诊。就诊期间,因治疗不当造成我女儿病情加重,转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当天,医院趁我们在悲痛之中,到我家拿出事先打印好的协议书于我签订《赔偿协议》。事后我调查发现接诊医生竟无行医资格,已触犯“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我报案后(卫生局、公安局),卫生局处于袒护状态,后因多种压力所以才出具行为人非法行医的证明,而证明内容让我不服,明明行为人没有任何行医资格,卫生局却用《执业医师法》来定罪。对医院的处罚更是轻描淡写!因为“行为人”、“医院”、“卫生局”都应该负有法律责任,所以从卫生局出具的证明恐怕(不够完整)?欠缺公正。公安局以(没有司法鉴定)为由,从报案到至今仍把此案拒之门外,不给立案调查,无奈之下我联系了媒体。卫生局的处罚已下达后,我和河南八套DV观察的记者6月23号现场抓到行为人继续“非法行医”的事实,已在八套播出数次,根据法律规定,应属情节严重!可卫生局对此事态度消极,明显存在避重就轻没做任何处理措施!如果我们不加以制止,可能还有其他家庭会遭受不幸。卫生局的领导不是有“渎职”嫌疑吗?卫生院院长没有犯“渎职”罪吗?在基层确实存在官官相护的作风!给受害者申冤增加难度是有的。
您是百姓的父母官,眼睛雪亮,能看清是非曲直,要为俺做主,严惩玩弄律法者。还我女儿一个公道,为民除害!中国是法制国家,截止今天法律早已健全,不能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
感谢诸位给点建议,越详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