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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答案:1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2 07:03
  • 提问者网友:蓝琪梦莎
  • 2021-05-01 23:32
注重刑法学上的解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5-02 00:49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生理性醉酒之所以不能免责,并非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没有影响。实际上,在某些醉酒的情况下,由于精神过度兴奋而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如果因为醉酒而神志不清,则可能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人为什么仍应负刑事责任呢?在此可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来加以解释。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对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限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因此,行为人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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