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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决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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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5 18:41
  • 提问者网友:沉默的哀伤
  • 2021-03-04 21:44
试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决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摆渡翁
  • 2021-03-04 22:53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行使审判权应有之义。刑事审判就是要通过法庭审理,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被告人有权出庭受审,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他人辩护,有权对控方证人进行询问,有权对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进行辨认和质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等。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如下:
  (1)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成为犯人收集或人犯。
  (2)不存在免予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3)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要由公诉人或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4)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
  (5)对于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注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决定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不是实体上的最终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具有确定某人有罪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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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3-05 00:24
本原则有两个方面基本含义: 1.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它们都属于控诉一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控诉方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对立,审判居于二者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任务,只能由人民法院来最后完成,否则就会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随着诉讼的开始和进行,要作出各种各样的决定,比如立案决定,拘留、逮捕决定,提起公诉决定。这些决定往往建立在公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但是,应当明确,这里的“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不是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是一种暂时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确定为有罪,并不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而是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民法院可以否决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的有罪,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定”的法律效力也只能是确定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而不是确定其罪犯的法律地位。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贯彻这一原则,立法上的表现如下:(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在原刑事诉讼法中,一般将受刑事追诉者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统称为 “被告人”,甚至称作“人犯”。修正后的本法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加以区分。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刑事被告人”。同时去除“人犯”这一明显带有有罪推定色彩、易与罪犯概念混淆的称谓;(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要定罪,必须由控诉方举证,被告人不负提供证明自己无罪证据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控诉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法律的要求,否则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3)疑案作无罪处理。本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决有罪,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条件的限制或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案件不可能查得水落石出或一时难以查清。对于这些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疑案如何处理,本法本着疑案作无罪处理的精神,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作不起诉的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项原则的要求: 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行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 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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