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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为什么立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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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5 16:53
  • 提问者网友:流星是天使的眼泪
  • 2021-04-25 13:39
古代为什么立长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duile
  • 2021-04-25 14:47
古代为什么要立长子为继承人?
确切的说应该是嫡长子,
因为皇位或者家长之位只有一个,
而儿子却有很多个,
为了稳定 和谐,
当然是嫡长子继承制最安全最和平。

嫡长子继承制是怎么形成的呢?
是周朝统治者目睹了商朝统治者因为继承制而引起的混乱导致严重的后果,
商朝的王位继承是以兄终弟及为主,

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

正如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所说,
传弟既尽之后,则嗣立者应该为兄之子,还是弟之子?
理论上似乎应该传位于兄之子,
但在家族观念和私有观念日益增强的现实当中,
“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有不如父”,
习惯规范与现实的逻辑发生了冲突,
势必造成继承人选择标准的紊乱。

商朝自中丁以后“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
就与继承制度的紊乱有很大关系。

相反,“自康丁以下,四世传子,王室比较安定。”“

两种继承法的不同治乱后果,
对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不能不是一个明显的对比。

正是为了矫小商朝继承制度混乱的弊端,
巩固新王朝的统治秩序,
西周的统治者才在总结前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正式创立了嫡长制的继承制度。

就嫡长子继承制的基本精神而言,
它是要在君主多妻制的情况下,
根据母亲身份的贵贱尊卑将王子区分出嫡子和庶子,
以确立王位继承人的资格,
并依照先嫡后庶、先长后幼的顺序,
把王位继承人的资格限制、压缩在一个人的范围之内,
来保证国家最高权力在一家一姓内部和平过渡。

没有整个西周国家某种程度的组织化、制度化发展,
就不会产生嫡长制的王位继承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王位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
确实是适应了古代国家政治组织由粗疏融合向制度化、精密化发展的潮流。

史家钱穆评价周代嫡长子继承制则是“王统观念超于家属观念之上”,
因而是进步的;
牟宗三也认为,周代的王位继承制度标志着“法制的自觉”,
是“华族文化一大发展”,确实都是精辟之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4-25 18:38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按照封建宗法制原则,通常实行公开的嫡长子继承制。清代从康熙朝开始,沿用中原各王朝立嫡长子的做法确定皇位继承人。康熙十四年(1675年)下诏册立嫡长子胤礽为皇太子。康熙帝多子,在位时间又长,过早地公开册立太子,造成了康熙帝和太子间、太子和诸皇子间的矛盾和纷争。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使皇权受到了威胁,政局也因此动荡不宁,康熙帝不得已两次废皇太子允礽。
  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第二次废皇太子后,康熙皇帝再没有公开建储,致使康熙死后雍正帝即位成为一大历史疑案。一说雍正帝遵遗诏即位,即康熙帝临终前,遗诏雍亲王皇四子胤禛“克承大统”;一说雍正帝“矫诏篡位”,即康熙帝临终前遗诏“皇位传十四子胤祯”(皇十四子胤禵原名胤祯),皇四子胤禛将“十”改为“于”,将“祯”改为“禛”,于是康熙帝遗诏就成为“皇位传于四子胤禛”。无论历史真相如何,雍正帝虽是康熙朝激烈的皇位争夺战中的胜利者,然而,争夺战的严重后果给予雍正的教训是深刻的,因而在即位后,他断然废弃了公开建储制,宣布实行秘密建储。
  雍正元年(1723年)八月,雍正帝于乾清宫西暖阁召见王公大臣时宣布:“今朕诸子尚幼,建储一事,必须详加审慎,此事虽不可举行,然不得不预为之计。今朕特将此事,亲写密封,藏于匣内,置之乾清宫正中,世祖章皇帝御书‘正大光明’匾额之后,乃宫中最高之处,以备不虞,诸王大臣咸宜知之。”雍正帝命诸王大臣共议这种做法,诸王大臣均无异议。雍正帝遂命诸臣退下,只留总理事务王大臣当面将密封的锦匣收藏于“
  • 2楼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4-25 18:03
防止其他人为了皇位发生争抢,也为了皇帝突然驾崩不至于内乱
  • 3楼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4-25 17:12
为什么古代人会那么重视长子的作用呢?各个孩子的权利难道不应该是平等的吗?但若是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来研究一下,似乎也能疏通其中的道理。 古代社会各方面资源比较匮乏,因此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就容易产生战争,而战争则会加强领导的集权作用。在战争中,很多机会往往转瞬即逝,即便是组成小团体商议,也往往难以把握战机,若是不幸出现意见分歧,还容易削弱自己的力量,最后往往倾向于命令-服从式的独裁统治。等到了和平时期,这样的独裁还会残留有一定的惯性,然后才会逐渐开始瓦解,但很可能在此之前又发生了第二次的战争。因此,古代社会往往都是集权制的,只要能保证整体的利益,无所谓什么个人的权利。 除了人为的战争之外,各种自然环境的灾祸也都威胁着古代人,使得整个古代社会处在一种非常不安定状态下。人们首先不是考虑如何进一步发展自己的家业,而是考虑如何能够保住现有的家业;不是考虑如何做出最好的决策,而考虑如何在紧急状态下最快的做出决策。 在这样的背景下,古代人要如何来挑选继承人呢?出于家族私心以及对防范意识,一般继承人都是在自己儿子中挑选。如果让儿子们自由竞争,然后由现有的领袖来选择固然更好,但这可能会引起内讧,甚至让儿子们自相残杀。若是领袖没来得及指定继承人就突然死去,更是可能会被阴谋者乘虚而入,因此最好是有一种固定的程序来指定继承人。若是是随机选择继承人(比如抓阄),尽管公平但是过于儿戏,不利于新领袖威信的确立。这里似乎需要一个明确的标准才能服人,于是古人就刻意夸大了年龄的优势,强调所谓长子的权力,选定生物学中老大即长子做为继承人。这样一来,其他的儿子就只能安于天命了,尽管名义上还要求他们辅助长子,但只要他们不与长子争权,一般也就睁一眼闭一眼的随他们自己玩去了。 最后,我来简单归纳一下:古代社会的第一要求就是稳定,特别是要避免自身内部的争斗。如果有几股力量在争斗,能让他们达到动态平衡固然好,但是这样做往往风险过大,最稳妥的办法还是帮助其中最强的力量压垮其他力量。这就是长子继承制的内在逻辑,以牺牲可能的前途来达到稳定的目的。
  • 4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4-25 16:55
这是古代的一种制度,夏代权利由传贤变为传子,形成家天下,而一种以血缘维系的宗法制也于此时出现,长子继承就是其中内容,更强调嫡长子,这是古代用于维系等级,政权的重要手段
  • 5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4-25 15:24
就嫡长子继承制的基本精神而言,它是要在君主多妻制的情况下,根据母亲身份的贵贱尊卑将王子区分出嫡子和庶子,以确立王位继承人的资格,并依照先嫡后庶、先长后幼的顺序,把王位继承人的资格限制、压缩在一个人的范围之内,来保证国家最高权力在一家一姓内部和平过渡。
为什么到周公时会产生嫡长子继承制,并且被延续为“百王不易之制”?直接的原因是基于商代的教训。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以兄弟相继为主,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正如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所说,传弟既尽之后,则嗣立者应该为兄之子,还是弟之子?理论上似乎应该传位于兄之子,但在家族观念和私有观念日益增强的现实当中,“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有不如父”,习惯规范与现实的逻辑发生了冲突,势必造成继承人选择标准的紊乱。商朝自中丁以后“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⑦,就与继承制度的紊乱有很大关系。相反,“自康丁以下,四世传子,王室比较安定。”“两种继承法的不同治乱后果,对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不能不是一个明显的对比。正是为了矫小商朝继承制度混乱的弊端,巩固新王朝的统治秩序,西周的统治者才在总结前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式创立了嫡长制的继承制度。
其次,嫡长制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必然产物。正如钱杭在碉代宗法制度研究》中所指出的那样,从深层次上看,嫡长制的出现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本身的发展水平,一是国家政治组织的发展完善程度。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私有制和家族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力了使家族的财产权利能够在后代子孙中平稳地继承,特别是为了确定家族领先的继承资格以确保家族血缘共同体的延续,势必要形成一官维系和调节家族内部成员相互关系的规则体系,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宗法。其中,父家长地位的继承问题又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各种资料说明,家长不仅是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更重要的是拥有祭祀权,担负着奉祀祖先、传承家族的功能,并不单单涉及财产继承问题⑧。按照《仪礼·丧服经传》的说法,家长是家族中的“正体”,也就是说,家长是关系到家族传承的根本所系。因此,作为家族共同体的首领,家长的地位本身就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世界各国家族继承制度的一般发展趋势都是采取长子继承制。如西欧早期基本上采取的是诸子分地析产继承制,但在庄园制确立之后,领主在领地内开始担负部分国家政治统治功能,庄园领主的贵族地位具有了马克思所谓的“政治特质”,便逐渐过渡到长子继承制。。另外,西方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亨利·梅因在其著名的《古代法》一书中谈到印度的继承权时也说:父亲的财产虽然由诸子均分,但“他所传下的政治官职或政治权利,几乎普遍地根据‘长子继承权’的规定而进行”;所以,“宗法权不仅是家庭的而且是政治的,它在父死之时不在所有的子嗣中分配。它是长子的天生权利。”。总之,出于平稳延续家族的需要,必然要求采取更为严密的继承之法,使诸子中唯有一个人拥有继承资格,而将其他诸子排除在外。中国的嫡长制虽然与西欧长子继承制略有不同,但共同的精神都在于:使具有政治特质的家族共同体领袖的继承权严格地限制于一人。由商代以兄弟相继力主的、不太规范的继承制度过渡到周代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正是体现了这一客观要求。
再次.由于中国的宗统与君统是密切结合的,故从另一角度上看,嫡长制的出现也竟味著国家政治组织的发展与完善。根据行政生态学家雷格斯的理论,人类社会的政治组织恰如光源传播一样,一般都会经历由最初的高度融合型到棱柱型,再由棱柱型到绕射型的演变阶段,总的趋势是国家内部的次级结构和组织分化得日益细密,各级机构和官职的分工和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政权组织的活动也日趋规范和制度化,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力量(而不是高度人格化的力量),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政治体系对于个体政治角色的要求也在发生变化,基本的走势是“官僚系统越完备,对君主个人的品德、才能要求就越低,‘君主’也就愈表现为一个纯粹的权力符号,之靠他一人的血缘身份便可以推动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也就是说,没有整个西周国家某种程度的组织化、制度化发展,就不会产生嫡长制的王位继承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王位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确实是适应了古代国家政治组织由粗疏融合向制度化、精密化发展的潮流。史家钱穆评价周代嫡长子继承制则是“王统观念超于家属观念之上”,因而是进步的;牟宗三也认为,周代的王位继承制度标志着“法制的自觉”,是“华族文化一大发展”,确实都是精辟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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