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但程序法有溯及力。请问是程序法“应当”具有溯及力?还是“可以”具有溯及力?是所有程序法都具有溯及力,还是某些有利于当事人的程序法才具有溯及力?
举个简单的例子:
旧的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是裁判生效后两年,没有例外理由
但新的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同样是裁判生效后两年,但有什么法官贪污受贿的例外理由
假如那个人是2006年裁判生效,有法官贪污受贿的话,那2010年还可以提起再审吗?
这个主要是个关于程序法溯及力的理论问题,希望大家从理论方面帮忙加以解决。
我在网上的一些论文中搜索到这样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贯彻了程序从新这一原则”。如果谁能把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指出来,我多多地加分!
关于程序法的溯及力问题
答案:5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4 09:54
- 提问者网友:ミ烙印ゝ
- 2021-02-13 20:4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未来江山和你
- 2021-02-13 21:45
1、很难得遇到这种理论性很强的问题。楼主找的理论点很精彩,但选题不够准确。因民诉法修改造成的时效问题中,最有代表性的不是再审的两年期限,而是申请执行期间从六个月、一年扩展到二年。假如申请人没在老法的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但他来执行时仍在新法的执行期间,法院是否受理?这个问题比再审的问题尖锐得多。实践里法院会受理这种执行申请。
2、至于你说的再审时效例外的问题,其实很容易绕过去。注意条文是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只要当事人装傻说我刚刚知道,哪怕十年以后他跑来了法院都会受理。因为他在老法的时候不知道,在新法生效后才知道,那就是新法生效后发生的问题,根本就应该适用新法,完全不产生溯及力问题。
3、程序法溯及力问题的基本逻辑是:程序是裁判机关用于裁判的流程,你什么时候来打官司,就适用什么时候的程序法。以商事仲裁为例,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规则,未选择的,视为接受现行仲裁规则。
2、至于你说的再审时效例外的问题,其实很容易绕过去。注意条文是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只要当事人装傻说我刚刚知道,哪怕十年以后他跑来了法院都会受理。因为他在老法的时候不知道,在新法生效后才知道,那就是新法生效后发生的问题,根本就应该适用新法,完全不产生溯及力问题。
3、程序法溯及力问题的基本逻辑是:程序是裁判机关用于裁判的流程,你什么时候来打官司,就适用什么时候的程序法。以商事仲裁为例,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规则,未选择的,视为接受现行仲裁规则。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2-14 00:25
不可以。
- 2楼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2-13 23:43
程序法不具有溯及力。不存在依照旧程序再审旧案子的问题。
- 3楼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2-13 22:20
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候才受2年时间的限制。你可以把你们掌握的情况向上级检察院反映。检察院启动再审不受时间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作出判决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有权启动再审。
- 4楼网友:鱼忧
- 2021-02-13 22:01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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